
根據我國建設部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建筑垃圾除極少部分有害外,如經防腐處理的廢舊木材、含有汞的日光燈管等,其他均可進行資源化。故從理論上講,只需將建筑垃圾中有害部分分揀并運往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對剩余的絕大部分無毒無害的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處理即可。建筑垃圾中的許多廢棄物經分揀、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如廢鋼筋、廢鐵絲、廢電線和各種廢鋼配件等金屬,經分揀、集中、重新回爐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種規格的鋼材;廢竹木材則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磚、石、混凝土等廢料,其化學成分是硅酸鹽、氧化物、氫氧化物、碳酸鹽、硫化物及硫酸鹽等,經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打混凝土墊層等,還可以用于制作砌塊、鋪道路、花格磚等建材制品。根據國外成熟的技術, 建筑垃圾中有15%可經綜合處置后生成再生建筑原材料, 重新用于城市建設;80%的挖槽土方可用做工程回填、鋪設道路、綠地基質等;只有5%左右的有害有毒棄料和裝修垃圾暫時沒有再生利用價值。可見,綜合利用建筑垃圾是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的有效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