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建筑垃圾減量應從源頭抓起,源頭減量應遵循如下要求:
(1)通過提高設計和施工質量,保證建筑物耐久性,延長使用年限;(2)通過改進和采用先進施工工藝,減少建筑垃圾產量;(3)通過規定合理的拆遷拆除程度化制度,切實有效的提高建筑垃圾的分類利用程度,減少不必要的建筑垃圾的產生;(4)應優先考慮建筑垃圾的就地利用和回收。
2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預先向當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手續,主管部門應及時予以審核。并應符合如下要求:
(1)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安排處理場地的,應在申辦處置手續時,提交受納場地管理單位同意受納的證明和該受納場的受納能力等資料;(2) 建筑垃圾需分批運輸處理的,除申報總處理計劃外,還應當在每批處理前申報相應處理計劃;(3) 臨時變更處理計劃的,應當補報調整后的處理計劃。
3 各地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適當的收集方式:
(1)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單位按照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作業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收集建筑垃圾;(2)依申請上門收集:運輸單位根據建筑垃圾產生者的要求,在約定時間到約定地點收集建筑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