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將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堆山造景、圍海造田等工程的單位,應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管理部門審批和統一調度安排,同時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當地環保部門審批。
2 建筑垃圾受納場應按選址、建設、運行、關閉、封場、跟蹤監測、場地再利用等程序進行管理,具體如下:
(1)建筑垃圾受納場的管理單位應配備人員實施現場管理,并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處置日報表》;
(2)建筑垃圾受納場達到預定受納量時,應提前一個月向管理部門申報停止受納;
(3)建筑垃圾受納場封場工程應報請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3 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并經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
4 建筑垃圾收集時嚴禁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入。


